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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推荐>>热点推荐 文章来源[即墨市图书馆]浏览次数[8096]添加时间[2014/3/8]

三八妇女节相关劳动法律规定

一、三八妇女节为妇女放假半天是法律规定。
      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《国务院关于修改<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>的决定》,该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该决定第三条规定:“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(一)妇女节(3月8日),妇女放假半天;”
二、不能安排休假的补偿问题。
       按照2002年2月12日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》(劳社厅函[2000]18号)的规定,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,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,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,但不支付加班工资。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,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。
根据上述规定,结合劳动仲裁委和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,单位在三八妇女节这一天安排女职工照常工作,单位是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,并不需要支付300%的加班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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